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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6-12-21 访问次数: 字号:[ ]



白银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管理制度,加强对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干部职工的考勤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管理的对象为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所有在岗干部职工(行政、事业、聘用人员、挂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所有在岗干部职工的考勤管理由综合科负责,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每月考勤结果(迟到早退以电子考勤记录为准)要在次月3日之前汇总到政务督查科。

第二章  考勤时间

 第四条:按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每天上下班进行电子考勤。

 第五条:每个工作日7:50—8:20整为上午上班签到时间,11:40—12:30整为上午下班签退时间;下午13:50—14:20为下午上班签到时间,下午17:40—18:30为签退时间。

 第六条:不能按时签到、签退者,应填写登记表,说明原因。原因按照出差、开会、培训学习、临时外派和请假等类别到综合科进行登记。出差、开会、日常外出检查、培训学习、临时外派以通知文件或电话记录、领导安排记录为依据。

第三章  考勤统计

 第七条:电子考勤与大厅工作人员一同进行。请假单和出差、开会、培训学习、临时外派、领导安排、请假等情况的登记表填写设在综合科。

 第八条:电子考勤管理系统日常应用由政务督查科负责,具体负责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上下班电子考勤、综合科汇总上报信息的输入、月数据统计、电子考勤机日常维护、考勤结果汇总应用工作。

 第九条:每月考勤结果汇总后在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干部职工会上公布;考勤结果每季度向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要领导上报一次。

 第十条:考勤机是对上下班时间的记录和证实,综合科对出差、开会、培训学习、临时外派登记记录必须严格依据通知文件电话记录和领导安排记录,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和隐瞒包庇。如因人为因素使部分人员考勤失真的,严格追究综合科相关管理人员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在电子考勤设定时段内签到签退。下班未在规定时间签退不能说明事由的,按早退处理;签到后发现人员不在岗、上班或下班不进行电子考勤不能说明事由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政务督查科负责建立个人考勤档案,并将所有出勤记录和请假记录记入考勤档案,并作为当月、当年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因工作人员下乡、学习、开会、公差等原因无法按时在电子考勤机签到的,应提前到综合科进行登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履行手续的,根据文件、会议通知、领导安排等依据,须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签备案手续,月底统计时予以核销,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因个人原因请假,所有假类(急病假除外)均应在请假前一天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在综合科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并在综合科登记。请假条一式两联,综合科存留一联,请假人本人存留一联便于核对。

 (一)半天以内工作人员请假由科长批准签字并报分管领导知晓。

 (二)1天以内的(含1天),工作人员请假由科长签字送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主要领导知晓;科长请假的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报主要领导知晓。

 (三)1天以上3天以内的(含3天),工作人员请假由科长、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科长请假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四)3天以上或特殊情况请假的(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除外),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

 病假3天以上要出具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必须经市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未经医疗鉴定私自休病假的视为旷工;经医疗鉴定同意病休但在病期间另谋职业的视为违纪行为;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坚持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鉴定之月起停发工资;因公致伤、致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休时间适当延长,病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交单位备案。

 当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

 请公休假、婚假、探亲假一般应提前一个星期写出书面申请,以便及时安排和调整工作。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请假完毕,按程序进行销假。

 第十六条:下列行为视为旷工: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提前未办理请假手续,打电话、发短信、托人请假的;

 因急病假事后未办理补假手续的。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根据个人考勤情况,与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等挂钩。

 第十八条:对于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及纪律,全年出满勤的职工,年终考评优秀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对1年内发生迟到、早退、脱岗次数累加达到10次(含10次)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实施批评教育、警示训诫;累计达到30次(含30次)的,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聘用人员予以解聘;累计达30次以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务人员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一)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严重违反中心相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经中心集体研究决定,公务人员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问责;聘用人员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本制度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省、市或市政府政务大厅相关制度规定处置。 


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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