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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精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印发《白银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精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精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审改办       白银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2017年6月14日

 

白银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精简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激发市场活力,特对市文广新局职责范围内的17项(含子项28项)行政许可事项,制订如下精简优化方案。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借用审批

1.受理范围:申请国有文物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或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之间的调拨、交换、借用。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审批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借用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馆藏文物调拨申请书;②博物馆调拨文物清单;③提交调拨文物出库手续(验原件);④调拨双方单位调拨国有馆藏文物的安全保护措施;⑤调拨双方单位调拨文件或协议书,包括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⑥市文物局同意调拨的文件。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二)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的复制、拓印审批

1.受理范围: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或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申请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复制、拓印。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审批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的复制、拓印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 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② 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复制、拓印清单;③ 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从事馆藏文物复制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证明;⑤ 拟复制文物经过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鉴定书;⑥ 拟复制馆藏文物的建档证明;⑦ 省文物局批准颁发的文物复制单位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⑧ 保证复制馆藏文物不造成损害的承诺书;⑨ 市文物局的批准文件。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三)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含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受理范围: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合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审批要件: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含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 申请人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章程、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② 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申请人是境内政府机构、境内企业、社会团体、境外机构和团体,则无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申请人是境内事业单位,则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申请人是参观者,如果属于某机构或团体,则需要提供其所在机构或团体提供的项目批件;如果尚未属于机构或团体,则无需提供项目批件。能够证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件,或证明参观者身份的有效证件。境内机构和团体:政府机构需提供《组织结构代码证》,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境外机构和团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和团体:需提供在政府部门合法注册的注册文件;参观者需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或机构、团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④ 文物或标本目录(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等)。⑤ 市文物局对该事项的批复意见。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四)拍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1.受理范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审批要件:根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拍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 拍摄单位的资质证明;② 拍摄申请函。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③ 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④ 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⑤ 文物保护预案,对文物建筑安全、消防等措施,有用电方案、安全防护措施;⑥ 涉外拍摄及活动出示有关外事手续;⑦ 文物使用单位意见;⑧ 市文物局的批复文件。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五)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1.受理范围: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审批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商店设立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的目的、拟设立文物商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②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无文物犯罪史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③文物商店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退休证书、接受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证明,验原件并提交由所在单位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良好职业道德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④ 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验原件);⑤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三年以上),安防、消防验收文件;⑥ 市文物局批复文件。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六)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审批

 1.受理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满足修缮工程不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原状;修缮工程企业、施工队伍具有文物维修资质及经验的条件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审批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 申请人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现状情况,所有权情况,修缮工程的情况说明;②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保护)工程方案审批表;③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④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⑤ 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意见书;⑥ 市文物局批复文件。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七)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批

1.受理范围经批准成立的文物商店,对外销售文物;经批准成立的具有文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销售、拍卖文物符合国家规定允许销售和拍卖的年限和范围。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审批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有关批准设立文物商店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批复文件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复印件;② 文物商店申请或请示性文件,内容包括:需要审核文物的类别、年代、数量、来源等。拟拍文物申请或请示性报批文件,来文请示中应包括拍品类别、预展时间、拍卖时间、上拍件数、拍卖地点等;③ 拟销售的文物清单(需要审核文物的类别、年代、数量、来源等);④ 市文物局的批复意见。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

        (1) 受理范围: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开展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资质;具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在施工范围内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有能力按照国家和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工作。

        (2) 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 审批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建设单位的申请书;②建设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开展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资质;③具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在施工范围内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④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⑤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⑥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⑦市文物局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省文物局批复意见;⑧市文物局批复意见。

(4) 精简优化措施:

① 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② 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③ 正式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④ 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4) 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1) 受理范围: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开展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资质;具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在施工范围内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有能力按照国家和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工作。

         (2) 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 审批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建设单位的申请书;②建设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开展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资质;③具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在施工范围内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④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⑤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⑥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⑦市文物局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省文物局批复意见;⑧市文物局批复意见。

  (4) 精简优化措施:

  ① 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② 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③ 正式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④ 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 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3.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 受理范围: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拟建项目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划的规定及要求;新建项目与文物环境风貌相协调,采取保证文物安全的措施,不会对文物本体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凡涉及到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等活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 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 审批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需要以下要件:①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请示,说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等,并说明为保护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及历史风貌所采取的有关措施;②建设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开展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资质;具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在施工范围内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③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附总平面图(标出建设项目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④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⑤经专家审查并修改完善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⑥相关文物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⑦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⑧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⑨ 省、市文物局的批复意见。

(4) 精简优化措施:

① 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② 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③ 正式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④ 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九)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1.受理范围: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应满足: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的规定及要求;建设工程选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明确的原址保护措施及资金来源;由有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凡涉及到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等活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审批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② 计划任务书(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或建设工程选址的批复);③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④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⑤ 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⑥ 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时,应附有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⑦ 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即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相应文物管理局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⑧ 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审批证明;⑨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十)文物保护单位中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1.受理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中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应满足: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审批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中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需要以下要件:① 书面申请报告(文保单位改变用途的理由);② 要求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名称、位置、产权及使用管理单位名称、保护修缮等基本情况介绍;③ 文保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后的用途;④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出具由出资修缮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有关修缮情况说明;⑤ 变更用途后的保护方案;⑥ 市文物局批复文件。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十一)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1.受理范围: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的安全;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改变用途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批复。

3.审批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 拍摄馆藏文物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原件2份,纸质);② 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申请人是境内政府机构、境内企业、社会团体、境外机构和团体,则无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申请人是境内事业单位,则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申请人是参观者,如果属于某机构或团体,则需要提供其所在机构或团体提供的项目批件;如果尚未属于机构或团体,则无需提供项目批件。(原件2份,纸质);③ 能够证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件,或证明参观者身份的有效证件。境内机构和团体:政府机构需提供《组织结构代码证》,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境外机构和团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和团体:需提供在政府部门合法注册的注册文件;参观者需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或机构、团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④ 拍摄馆藏文物清单,内容应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情况与相关说明材料;⑤ 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用途、目的;拍摄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复印件和联系方式;⑥ 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⑦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文物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⑧ 市文物局批复文件。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2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物科、审批科及科长。

(十二)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变更印刷经营、兼营活动审批

   1.受理范围

  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企业的名称、章程;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③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④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⑤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企业的名称、章程;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③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④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⑤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③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④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⑤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⑥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③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④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⑤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单位的名称、章程;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③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④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⑤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⑥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办结。

3.审批要件

(1)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兼营活动审批要件:① 申请书、受委托的需授权委托书;② 填写《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③ 填写《白银市设立(变更)印刷企业申请表》;④ 工商营业执照;⑤ 企业章程;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的市级(其他印刷企业为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⑧经营场所证明(有效的房产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租赁的,还应提供出租方的有效房产证明);⑨企业购置主要印刷设备的发票复印件;⑩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五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等内部管理制度。

(2)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印刷经营、兼营活动审批要件:① 业主变更申请书面报告;② 填写《白银市变更印刷企业申请表》;③ 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变更地址须提交:新址的使用权证明(验原件);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法人身份证明(验原件);④对场所进行改建、扩建,还应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⑤ 原《印刷经营许可证》。

        (3)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经营许可证年检、换证审批要件:①印刷企业自查报告(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设备购置情况;产品质量情况;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实施数字印刷、智能印刷情况;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发展的情况;企业发展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互联网的影响;对年度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②《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审核原件);③《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④填写《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上年购入生产设备情况调查表》、《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和《上年印刷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1个工作日内办结。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新闻出版科、审批科及科长。

(十三)内部资料准印审批(含非正式出版物准印审批)

1.受理范围

 (1)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②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③稿件内容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④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2)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②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③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④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⑤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⑥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年检、换证。凡持有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各市州文广新局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编印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核验。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办结。

3.审批要件

(1)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审批要件:①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②须提供申请准印证的一次性资料清样文本;③填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准印证申请书;④填写印刷一次性内部资料申请登记表;⑤符合条件的拟承印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⑥涉及特殊情况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部门批复及其他资料。

(2)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审批要件:①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②拟编印连续性资料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③提供申请准印证的连续性资料清样文本;④填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准印证申请书;⑤填写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申请登记表;⑥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⑦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3)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年检、换证审批要件: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原件;②《甘肃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核验登记表》;③《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出版物内容是否按照单位性质和业务分工范围出版,有无确定的经费来源、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无刊载存在导向性、政治性错误的文章和图片。是否在规定位置标注“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是否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是否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有无违反以下规定: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使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等活动。变更《准印证》的登记项目,是否履行了报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及时向省、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缴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样本。有无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④ 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⑤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全年样本1套;⑥《准印证》事项如有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1个工作日内办结。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新闻出版科、审批科及科长。

(十四)设立记者站审批

          1.受理范围:设立记者站须符合《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新闻采访需要;报刊出版单位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记者站采编人员须为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条件的报刊出版单位专职人员,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记者站有报刊出版单位提供的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办结。                                

          3.审批要件:根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设立记者站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②报社出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③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④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⑤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明等);⑥设站所在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⑦ 设站报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1个工作日内办结。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新闻出版科、审批科及科长。

         (十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1.受理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③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④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⑤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⑥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办结。

       3.审批要件

        (1)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要件: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②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章程;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④提供资金信用证明;⑤提供经营场所200米方位图和布局平面图;提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验原件);⑦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验原件)。

        (2)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要件:①业主申请变更表和书面报告;②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登记表》;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变更地址须提交:新址的使用权证明、平面图、周边200米方位图(验原件)及消防部门出具的新址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验原件);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法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对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须提交:场所平面图、机器设备清单,扩建还应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④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1个工作日内办结。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文化市场科、审批科及科长。

(十六)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1.受理范围

(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有必要的场所;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上级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上级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办结。

        3.审批要件

      (1)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要件:①申请报告;②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③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④填写《设立广播电视站(乡镇)申请表》;⑤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要件:①申请报告;②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③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④填写《设立广播电视站(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表》;⑤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1个工作日内办结。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广播影视科、审批科及科长。

(十七)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

1.受理范围: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须符合以下条件: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流程设置:受理—审核—办结。

3.审批要件: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需要以下要件:①申请书;②收看不到当地电视节目的证明;③收视对象范围的说明;④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证明材料;⑤安装施工单位资格证明;⑥设备定点采购单位名单。

4.精简优化措施:

(1)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要件的核验,1个工作日内办结。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5.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广播影视科、审批科及科长。

二、动态调整权责清单

本方案只对现行保留的审批事项主项进行精简优化,子项随主项同步优化。对原权责清单中已取消、停止执行和不能再精简的事项不再优化。需承接、调整、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市审改办《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白审改办发〔2017〕3号),由市文广新局提出承接、调整、取消、下放的具体意见,报市审改办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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